化學系廢棄物品應分為毒性化學物質、有機廢液、無機廢液、有機固體廢棄物及固體廢棄物等五項,其處理原則如下
一、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辦理。
二、有機廢液中除劇毒與有致癌作用之溶劑外,可區分為下列三種:
醇類及低碳的酮類化合物(如:丙酮)-可經由大量清水稀釋后,由下水道排放。
含鹵素碳氫化合物-集中收集于固定之容器中,定期由專人或委託校外有執照之代清除代處理業處理之。
碳氫化合物-集中收集于固定之容器中,定期由專人或委託校外有執照之代清除代處理業處理之。
無機或有機酸鹼之排放,需中和至中性或以水大量稀釋,再排入下水道中。
三、無機廢液處理,可區分為下列二種:
含重金屬廢液-集中收集于固定之容器中,定期由專人或委託校外有執照之代清除代處理業處理之。 一般無機化合物溶液-可經由大量清水稀釋后,由下水道排放。
四、有機固體及一般固體廢棄物-分別利用廣口玻璃瓶貯存,并于瓶外加注明顯之標示,注明內容物、貯存日期及貯存人。
五、一般廢棄物貯存之規定如下:
酸:應遠離活潑金屬,如:鈉、鉀、鎂等。氧化性的酸或易燃有機 物。
相碰后會產生有毒氣體之物質,如:氰化物、硫化物,以免 產生危害。
鹼:應遠離酸及一些性質活潑之藥物。
易燃物:應放在暗冷處并遠離一切有氧化作用之酸,產生火花火焰之 物質,且存量不可太多。
氧化劑:應存放乾冷處,并遠離還原劑,如鋅鹼金屬、甲酸等。
與水作用之藥物:應存放乾冷處,并遠離水。
與空氣容易生作用之藥物:應存放水中并蓋緊蓋。
見光易變化之藥物:應存放于深色瓶中,勿被陽光照射。
可變成過氧化物藥物:應存放于深色瓶中,并蓋緊瓶蓋。
劇毒藥物應藏在不易取得之隱密之處。
有機藥物多為易揮發液體,易燃且有毒性,應置于藥柜底層且通風良好,以防地震傾倒摔破。有機溶劑應分鹵化溶劑及非鹵化溶劑,分開收、貯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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